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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4117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3 月 08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4117號

債權人
陳韋成即喜來樂彩券行

非訟代理人 林景平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黃嫦娥(原名:李黃嫦娥)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委任狀(委任人須為陳韋成即喜來樂彩券行,並應蓋印該商號大小章)。

二、表明明確之利息起算日(如未約定,得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算)。

三、表明請求利率為週年利率百分之六之法律依據,否則應以法定利率即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

四、另聲請費用為新臺幣500元,亦請更正之。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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