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411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03 月 08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4117號債 權 人 陳韋成即喜來樂彩券行 非訟代理人 林景平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黃嫦娥(原名:李黃嫦娥)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委任狀(委任人須為陳韋成即喜來樂彩券行,並應蓋印該商號大小章)。 二、表明明確之利息起算日(如未約定,得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算)。 三、表明請求利率為週年利率百分之六之法律依據,否則應以法定利率即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 四、另聲請費用為新臺幣500元,亦請更正之。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8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