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46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01 月 11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469號債 權 人 亞德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惠琅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李致遠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表明請求利率(無約定者,得按法定利率即年息百分之五計算利息)。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11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