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6037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6037號
- 債權人
-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邱正雄
- 法定代理人
- 非訟代理人 李宗冀
- 債務人
- 芮成創新科技有限公司
- 債務人
- 兼法定代理 歐彥青
- 債務人
- 人
- 債務人
- 趙盈盈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芮成創新科技有限公司、歐彥青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伍拾柒萬陸仟伍佰肆拾叁元,及如聲請狀附表一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趙盈盈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貳拾陸萬玖仟零柒拾肆元,及如聲請狀附表一編號一、二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陳述略以:如後附聲請狀所載,並已履行其對待給付。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