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656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04 月 08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6567號債 權 人 慶豐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勇志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捷寶花園廣場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捷寶花園廣場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向主管機關報備(含管理委員會名稱、現任主任委員姓名)之證明文件。 二、提出捷寶花園廣場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8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