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656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04 月 29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6567號債 權 人 慶豐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勇志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捷寶花園廣場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核債權人未提出捷寶花園廣場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向主管機關報備(含管理委員會名稱、現任主任委員姓名)之證明文件。及捷寶花園廣場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經本院民國105 年4 月8 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05 年4 月18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逾期迄未補正,於法不合,其聲請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9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