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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708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1 月 14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708號

債權人
上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義璋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豐錩鋼鐵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民事訴訟法第511 條第2 項定有明文。又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11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同法第513 條第1 項所明定。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豐錩鋼鐵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未就其請求為釋明,揆諸首揭規定,本件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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