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747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05 月 31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7474號債 權 人 德淵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啓琛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五福國際醫療器材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查債務人係一人有限公司,其唯一股東(董事)既已死亡,且其繼承人等均已拋棄繼承而無人繼承,依公司法第71條第1 項第4 款及第113 條規定,構成有限公司解散之事由。又解散之公司除因合併、分割或破產而解散外,應行清算,公司法第24條亦有明定,且公司之清算以全體股東為清算人,不能依第79條規定定其清算人時,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之聲請選派清算人,公司法第79條、第81條定有明文。是本件債務人公司既已依法解散,請陳明該公司是否已向法院聲報清算人、是否已清算完結,如是,請提出該法院准予備查之函文,並更正其法定代理人(即清算人),並提出清算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至債權人所陳選任陳盈君為特別代理人乙事,依上揭規定及說明,因債務人公司已解散,依法應以清算人為債務人之法定代理人,故債權人此項主張顯與法未合。另查陳盈君對陳小玲已拋棄繼承,並具狀到院表明反對擔任債務人公司之特別代理人,特此敘明。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31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