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832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05 月 02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8328號債 權 人 京城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戴誠志 債 務 人 莊文玲 債 務 人 洪淵琛 債 務 人 英橋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趙彥群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貳仟肆佰參拾壹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三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四點八二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四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壹億肆仟伍佰壹拾萬陸仟肆佰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三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四點八二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四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陸仟貳佰玖拾陸萬捌仟捌佰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三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四點八二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四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壹億伍仟零伍拾萬肆仟捌佰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三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四點八二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四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五、債權人陳述略以:如後附聲請狀所載,並已履行其對待給付。 六、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2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