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度司催字第11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02 月 24 日
- 法定代理人陳冠成
- 原告晟豐油壓機械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催字第112號聲 請 人 晟豐油壓機械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冠成 上列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㈠請完整說明該支票遺失之過程(該支票係發票人簽發後郵寄予聲請人之途中遺失,或是聲請人係在收到支票後持有中遺失?)。 貳、本件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24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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