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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度司催字第11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公示催告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5 年 02 月 24 日
  • 法定代理人
    陳冠成

  • 原告
    晟豐油壓機械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催字第112號聲 請 人 晟豐油壓機械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冠成 上列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㈠請完整說明該支票遺失之過程(該支票係發票人簽發後郵寄予聲請人之途中遺失,或是聲請人係在收到支票後持有中遺失?)。 貳、本件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24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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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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