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度司催字第119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催字第119號
- 聲請人
- 台灣塔槽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蔡晶晶
上列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經查聲請人之法定代理人並非蔡晶晶,請表明聲請人現任法定代理人正確之姓名,聲請人並應於聲請狀底蓋印公司大小章。
二、又查系爭支票為記名票據,惟聲請人並非系爭支票之發票人或受款人,故請表明聲請人為系爭支票票據權利人之原因事實,並提出證明文件(例如提出受款人所出具證明其業將系爭支票之票據權利讓與聲請人,並已依法將系爭支票背書交付與聲請人之切結書,或提出系爭支票之購票證明)。
三、另請表明是否於收受並持有系爭支票後,嗣後始遺失。
貳、本件不得異議。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