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度司催字第225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催字第225號
- 聲請人
- 興埔冷氣空調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莊平鉅
上列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表明是否係於收受並持有系爭支票後,嗣後始遺失。
二、聲請人應於聲請狀底蓋印公司大小章,或提出經聲請人蓋印公司大小章之聲請狀。
三、表明發票人正確之名稱,如有誤繕,請更正之,並提出更正後之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經本院查詢經濟部商業司公司資料,僅有錸「成」廣告有限公司,並無錸「城」廣告有限公司)。
貳、本件不得異議。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