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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度司催字第225號

公示催告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4 月 14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催字第225號

聲請人
興埔冷氣空調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平鉅

上列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表明是否係於收受並持有系爭支票後,嗣後始遺失。

二、聲請人應於聲請狀底蓋印公司大小章,或提出經聲請人蓋印公司大小章之聲請狀。

三、表明發票人正確之名稱,如有誤繕,請更正之,並提出更正後之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經本院查詢經濟部商業司公司資料,僅有錸「成」廣告有限公司,並無錸「城」廣告有限公司)。

貳、本件不得異議。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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