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度司催字第22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04 月 14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催字第229號聲 請 人 簡立約 上列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㈠請完整說明該支票遺失之過程。 ㈡另依掛失止付通知書,受款人係『首饌食品有限公司』,請說明聲請人是否為系爭支票之票據權利人。 貳、本件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14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