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度司催字第343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催字第343號
- 聲請人
- 煇崧國際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蔡瑞恩
一、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依聲請人所提出之本票影本可知,發票人為「煇崧國際有限公司」。故請提出以該公司為報案人之派出所受理案件登記表,該登記表並應載明發票日、到期日、發票人、受款人、票面金額及票號。
二、本裁定不得異議。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