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催字第424號聲 請 人 陳昱豪即陳記工程行 一、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表明是否係於收受並持有系爭支票後,嗣後始遺失。 二、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2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