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度司催字第42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08 月 29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催字第424號聲 請 人 陳昱豪即陳記工程行 上列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5 年8 月2 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表明是否係於收受並持有系爭支票後,嗣後始遺失,該裁定已於105 年8 月9 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逾期迄未補正,於法不合,其聲請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29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