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度司催字第57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10 月 19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催字第571號聲 請 人 九鼎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吉年 一、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依聲請人所提出之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可知,聲請人為系爭支票之發票人,惟發票人並非當然為系爭支票之權利人。故請表明系爭支票遺失之經過情形,並表明是否由聲請人簽發系爭支票後且尚未交付受款人前即遺失。(民事訴訟法第558 條規定:無記名證券或空白背書之指示證券,得由最後之持有人為公示催告之聲請。前項以外之證券,得由能據證券主張權利之人為公示催告之聲請。) 二、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19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