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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年度司催字第603 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公示催告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5 年 11 月 02 日
  • 法定代理人
    羅吉年

  • 原告
    九鼎鋁業有限公司法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 年度司催字第603 號聲 請 人 九鼎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吉年 壹、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依聲請人所提出之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可知,聲請人為系爭支票之發票人,惟發票人並非當然為系爭支票之權利人。故請表明系爭支票遺失之經過情形,並表明是否由聲請人簽發系爭支票後且尚未交付受款人前即遺失。 (民事訴訟法第558 條規定:無記名證券或空白背書之指示證券,得由最後之持有人為公示催告之聲請。前項以外之證券,得由能據證券主張權利之人為公示催告之聲請。) 二、經查並無「喆龍防災有限公司」。故請表明受款人正確之名稱,並提出證明文件。如有誤繕,並請提出記載正確受款人名稱之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2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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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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