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年度司催字第603 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11 月 02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 年度司催字第603 號聲 請 人 九鼎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吉年 壹、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依聲請人所提出之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可知,聲請人為系爭支票之發票人,惟發票人並非當然為系爭支票之權利人。故請表明系爭支票遺失之經過情形,並表明是否由聲請人簽發系爭支票後且尚未交付受款人前即遺失。 (民事訴訟法第558 條規定:無記名證券或空白背書之指示證券,得由最後之持有人為公示催告之聲請。前項以外之證券,得由能據證券主張權利之人為公示催告之聲請。) 二、經查並無「喆龍防災有限公司」。故請表明受款人正確之名稱,並提出證明文件。如有誤繕,並請提出記載正確受款人名稱之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2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