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度司司字第225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司字第225號
- 聲請人
- 麗霖有限公司(即永安窯業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人)
- 法定代理人
- 劉莉玲
- 代理人
- 劉力維律師
劉緒倫律師
上列聲請人聲請展期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永安窯業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完結期限,准予展延至民國一百零六年四月二十九日止。
理由
一、按清算人應於六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六個月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向法院聲請展期,公司法第87條第3 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於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準用之,同法第334 條亦有明定。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經本院選派為永安窯業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茲因公司至今仍有甚多應清查之事務,且公司資產暨相關損害賠償之訴訟目前仍在法院審理中,實難於期限內完結清算,為此聲請准予展延清算期間等語。
三、查聲請人經本院102 年度司字第28號裁定選派為上開公司之清算人,且業經本院裁定准予展延清算期限至民國105 年10月29日止,是本件聲請於法尚無不合,應准其完結清算期限自105 年10月29日起再展延六個月至106年4月29日止。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民事第一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