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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度司司字第80號

聲報清算完結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5 月 13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司字第80號

聲請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代理人
黃恩佑
相對人
鑼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清 算 人 潘兆偉

上列聲請人聲請閱卷,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聲請人閱覽本院一○五年度司司字第八○號卷宗。

理由

一、按當事人得向法院書記官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或預納費用聲請付與繕本、影本或節本;第三人經當事人同意或釋明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而為前項之聲請者,應經法院裁定許可,民事訴訟法第242條第1項、第2 項分別著有規定。前開規定於非訟事件亦有準用,此為非訟事件法第48條所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本院受理105 年度司司字第80號清算事件在案,相對人為聲請人之債務人,為明瞭債務人清算情形,爰聲請閱卷等語。

三、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本院108年度司執字第63704號債權憑證等為證,堪認聲請人上開主張為真,而為本院105年度司司字第80號聲報清算完結事件之利害關係人,故本件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民事第一庭司法事務官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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