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度司司字第9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展期清算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05 月 25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司字第91號聲 請 人 簡秋榮(即元陽車業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展期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元陽車業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完結期限,准予展延至民國一百零五年十一月五日止。 理 由 一、按清算人應於六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六個月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向法院聲請展期,公司法第87條第3 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於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準用之,同法第334 條亦有明定。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於民國103 年11月5 日就任為元陽車業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茲因公司之營利事業所得稅額核定等尚未完結,為此聲請准予展延清算期間等語。 三、查聲請人就任為上開公司之清算人,經本院103 年度司司字第219 號備查在案,且嗣經本院裁定准予展延清算期限至105 年5 月5 日止,是本件聲請於法尚無不合,應准其完結清算期限自105 年5 月5 日起再展延六個月至同年11月5 日止。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25 日民事第一庭司法事務官 郭君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