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28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28號
- 聲請人
- 即債務人
- 詹證翰
- 代理人
- 劉欣怡律師
- 債權人
- 摩根聯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文明
- 債權人
- 匯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鄧翼正
- 債權人
-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童兆勤
- 債權人
-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祖培
- 代理人
- 黃怡玲
- 債權人
-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鍾隆毓
- 債權人
-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憲章
- 債權人
-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周添財
- 代理人
- 楊景鈞
- 債權人
-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管國霖
- 代理人
- 何新台
- 債權人
-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劉五湖
- 債權人
-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增昌
- 代理人
- 陳建富
- 債權人
-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錦瑭
- 代理人
- 呂立全
- 債權人
- 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彬
- 債權人
-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鄭閔卿
- 債權人
- 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蔡明興
- 債權人
- 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韓蔚廷
- 債權人
- 匯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鄧翼正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清算程序終止。
理由
一、按債權人會議得議決清算財團之管理及其財產之處分方法、營業之停止或繼續、不易變價之財產返還債務人或拋棄,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18 條定有明文。此於法院不召集債權人會議時,得以裁定代替其決議;但法院裁定前應將第101條規定之書面通知債權人,復為同條例第121 條第1 項所明定。次按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後,如清算財團之財產不敷清償第108 條所定費用及債務時,法院因管理人之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終止清算程序,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9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務人詹證翰聲請清算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5 年5 月6 日17時以105 年度消債清字第22號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在案,而債務人名下無財產,有其提出之財政部北區國稅局102、103 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暨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各乙紙附卷可稽,另經本院函詢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其名下並無有效之保險契約,至於其名下僅有之2000年出廠之機車乙輛,堪認價值甚微處分無實益,應返還予債務人。本件債務人無財產而不敷清償財團費用、財團債務、法律行為經撤銷或契約經終止或解除後所應負之償還義務、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前六個月內本於勞動契約所積欠之工資,應裁定終止清算程序,而到場債權人均無異議,有上開期日訊問筆錄附卷可參,爰依上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三、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張淑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