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3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算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07 月 18 日
- 當事人莊菊英、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花旗、何新台、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陳飛宏、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簡曼純、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郭偉成、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林志忠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30號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莊菊英 債 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債 權 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代 理 人 何新台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代 理 人 陳飛宏 債 權 人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丕正 債 權 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游國治 代 理 人 簡曼純 債 權 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代 理 人 郭偉成 蕭雅茹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江霖 代 理 人 林志忠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清算程序終結。 理 由 一、按管理人於最後分配完結時,應即向法院提出關於分配之報告;法院接到前項報告後,應即為清算程序終結之裁定,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7 條第1 項及第2 項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前經本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在案,有本院105 年度消債清字第13號民事裁定附卷足憑;次查,據債務人所陳報之資產表及本院職權調閱債務人104 年度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顯示,其名下有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遠東國際商銀)股份、益昇企業社出資額、全球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之保險契約,經本院於民國106 年1 月4 日召開債權人會議,決議前開遠東國際商銀應屬零股;益昇企業社已辦理歇業,均無價值,無處分實益,返還債務人;就前開保單價值約新台幣6,726 元部分,由債務人提出等值現金,並將前開現金進行分配後,終結本件清算程序,有債權人會議筆錄附卷可參。是債務人清算財團之財產已全數變價完畢,本院審酌案件之複雜程度,認本件無選任清算管理人之必要,故清算財團之分配由本院為之,茲已將債務人清算財團之財產6,726 元分配完結,有分配表暨領款通知書等件在卷足憑,爰依上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18 日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一鍵將「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度司執…」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