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30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30號
- 聲請人
- 即債務人
- 莊菊英
- 債權人
-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韓蔚廷
- 債權人
-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管國霖
- 代理人
- 何新台
- 債權人
-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鍾隆毓
- 債權人
-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曾國烈
- 代理人
- 陳飛宏
- 債權人
-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洪丕正
- 債權人
-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游國治
- 代理人
- 簡曼純
- 債權人
-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增昌
- 代理人
- 郭偉成
- 代理人
- 蕭雅茹
- 債權人
-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魏江霖
- 代理人
- 林志忠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清算程序終結。
理由
一、按管理人於最後分配完結時,應即向法院提出關於分配之報告;法院接到前項報告後,應即為清算程序終結之裁定,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7 條第1 項及第2 項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前經本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在案,有本院105 年度消債清字第13號民事裁定附卷足憑;次查,據債務人所陳報之資產表及本院職權調閱債務人104 年度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顯示,其名下有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遠東國際商銀)股份、益昇企業社出資額、全球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之保險契約,經本院於民國106 年1 月4 日召開債權人會議,決議前開遠東國際商銀應屬零股;益昇企業社已辦理歇業,均無價值,無處分實益,返還債務人;就前開保單價值約新台幣6,726 元部分,由債務人提出等值現金,並將前開現金進行分配後,終結本件清算程序,有債權人會議筆錄附卷可參。是債務人清算財團之財產已全數變價完畢,本院審酌案件之複雜程度,認本件無選任清算管理人之必要,故清算財團之分配由本院為之,茲已將債務人清算財團之財產6,726 元分配完結,有分配表暨領款通知書等件在卷足憑,爰依上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