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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30號

清算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7 月 18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30號

聲請人
即債務人
莊菊英
債權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債權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代理人
何新台
債權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債權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代理人
陳飛宏
債權人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丕正
債權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游國治
代理人
簡曼純
債權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代理人
郭偉成
代理人
蕭雅茹
債權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江霖
代理人
林志忠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清算程序終結。

理由

一、按管理人於最後分配完結時,應即向法院提出關於分配之報告;法院接到前項報告後,應即為清算程序終結之裁定,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7 條第1 項及第2 項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前經本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在案,有本院105 年度消債清字第13號民事裁定附卷足憑;次查,據債務人所陳報之資產表及本院職權調閱債務人104 年度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顯示,其名下有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遠東國際商銀)股份、益昇企業社出資額、全球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之保險契約,經本院於民國106 年1 月4 日召開債權人會議,決議前開遠東國際商銀應屬零股;益昇企業社已辦理歇業,均無價值,無處分實益,返還債務人;就前開保單價值約新台幣6,726 元部分,由債務人提出等值現金,並將前開現金進行分配後,終結本件清算程序,有債權人會議筆錄附卷可參。是債務人清算財團之財產已全數變價完畢,本院審酌案件之複雜程度,認本件無選任清算管理人之必要,故清算財團之分配由本院為之,茲已將債務人清算財團之財產6,726 元分配完結,有分配表暨領款通知書等件在卷足憑,爰依上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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