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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度司拍字第15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拍賣抵押物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5 年 05 月 25 日
  • 法定代理人
    莊慧華

  • 原告
    彭双煌
  • 被告
    聯華地產開發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拍字第157號聲 請 人 彭双煌 相 對 人 聯華地產開發有限公司(即張德興之信託受託人)法定代理人 莊慧華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 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第三人張德興於民國95年11月23日以附表所示不動產為向聲請人所負債務之擔保,設定新台幣(下同)480,000 元之抵押權,依法登記在案。茲第三人張德興對聲請人負債400,000 元,已屆清償期而未為清償,嗣第三人張德興於100 年8 月12日將附表所示之不動產信託予相對人,業經登記在案,為此聲請准予拍賣抵押物,並提出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本票、借款契約書等影本為證。是本件聲請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五、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25 日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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