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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度司拍字第521號

拍賣抵押物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10 月 05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拍字第521號

聲請人
中觀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治玉
訴訟代理人
李後政律師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張秀政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不動產附表。

二、抵押權設定、及變更契約書。

三、系爭不動產最新全部第一類謄本。

四、陳明本件請求之債權金額。

五、補繳聲請費新台幣四千元。

六、陳明債務人鴻禧育樂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並提出其法定代理人之證明文件資料、最新戶籍謄本。

七、本件債權讓與之證明文件。

八、依民法第297 條規定合法通知債權讓與事實予相對人及債務人之證明文件(需該通知合法到達債務人之法定代理人)。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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