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度司拍字第521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拍字第521號
- 聲請人
- 中觀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治玉
- 訴訟代理人
- 李後政律師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張秀政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不動產附表。
二、抵押權設定、及變更契約書。
三、系爭不動產最新全部第一類謄本。
四、陳明本件請求之債權金額。
五、補繳聲請費新台幣四千元。
六、陳明債務人鴻禧育樂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並提出其法定代理人之證明文件資料、最新戶籍謄本。
七、本件債權讓與之證明文件。
八、依民法第297 條規定合法通知債權讓與事實予相對人及債務人之證明文件(需該通知合法到達債務人之法定代理人)。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