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度司拍字第52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10 月 05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拍字第521號聲 請 人 中觀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治玉 訴訟代理人 李後政律師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張秀政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不動產附表。 二、抵押權設定、及變更契約書。 三、系爭不動產最新全部第一類謄本。 四、陳明本件請求之債權金額。 五、補繳聲請費新台幣四千元。 六、陳明債務人鴻禧育樂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並提出其法定代理人之證明文件資料、最新戶籍謄本。 七、本件債權讓與之證明文件。 八、依民法第297 條規定合法通知債權讓與事實予相對人及債務人之證明文件(需該通知合法到達債務人之法定代理人)。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5 日簡易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