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度司票字第146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02 月 26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票字第1466號聲 請 人 紘昇交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尚斌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鄭遠山、王金玲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繳聲請費新台幣壹仟元。 二、提出本票原本。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26 日簡易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