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度司票字第341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05 月 09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票字第3417號聲 請 人 京城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戴誠志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莊文玲、洪淵琛、英橋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本票原本。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9 日簡易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