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度司票字第5117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票字第5117號
- 相對人
- 錦泰工程有限公司
- 相對人
- 兼法定代理 邱志彤
- 相對人
- 人
- 相對人
- 李文漢
上列抗告人即相對人與聲請人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間本票裁定事件,抗告人即相對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補繳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票字第5117號
上列抗告人即相對人與聲請人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間本票裁定事件,抗告人即相對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補繳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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