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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度司票字第622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5 年 08 月 22 日

  • 原告
    孫聿梅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票字第6224號聲 請 人 孫聿梅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旭日昇國際礦業股份有限公司、黃瓊葳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經查本件台端所提出聲請之本票中,有部分係林如意所簽發,請陳明本件是否欲對林如意聲請,如是請具狀追加林如意為相對人。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22  日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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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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