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度司票字第62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01 月 22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票字第624號聲 請 人 胡旭東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漢宇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史亞偉、劉世森、游輝薰、史浩宇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補繳聲請費新台幣500 元(本件應徵聲請費用1500元)。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22 日簡易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