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度司票字第729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09 月 30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票字第7292號聲 請 人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非訟代理人 曾鈞彥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陳麗卿即翊麗企業社、姜美蓉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經查本件聲請狀並未蓋印聲請人公司之大小章,亦未經其代理人簽名。 二、故請聲請人於本件聲請狀底蓋印公司大小章,或請其代理人於聲請狀底簽名,或提出經聲請人蓋印公司大小章之聲請狀,或提出經其代理人簽名之聲請狀。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30 日簡易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