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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度司票字第7292號

本票裁定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9 月 30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票字第7292號

聲請人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非訟代理人 曾鈞彥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陳麗卿即翊麗企業社、姜美蓉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經查本件聲請狀並未蓋印聲請人公司之大小章,亦未經其代理人簽名。

二、故請聲請人於本件聲請狀底蓋印公司大小章,或請其代理人於聲請狀底簽名,或提出經聲請人蓋印公司大小章之聲請狀,或提出經其代理人簽名之聲請狀。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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