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度司票字第763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10 月 12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票字第7631號聲 請 人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非訟代理人 鍾明志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林韋呈即隆瑞商行、林韋彤、邱建越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按獨資商號,並無權利能力,應以其負責人為權利義務主體。若獨資商號之負責人嗣後變更為他人,則為另一權利主體,兩者負責人不同,則主體亦不同,自不應由後一主體負系爭票款責任。 二、經查瑞隆商行已變更負責人為袁健文,依法不應由變更後之負責人負系爭票款之責任。 三、故關於林韋呈即瑞隆商行部分,請更正為「林韋呈」。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12 日簡易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