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402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度司票字第7631號

本票裁定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10 月 12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票字第7631號

聲請人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非訟代理人 鍾明志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林韋呈即隆瑞商行、林韋彤、邱建越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按獨資商號,並無權利能力,應以其負責人為權利義務主體。若獨資商號之負責人嗣後變更為他人,則為另一權利主體,兩者負責人不同,則主體亦不同,自不應由後一主體負系爭票款責任。

二、經查瑞隆商行已變更負責人為袁健文,依法不應由變更後之負責人負系爭票款之責任。

三、故關於林韋呈即瑞隆商行部分,請更正為「林韋呈」。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12  日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度司票…」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