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度司票字第823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10 月 28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票字第8238號聲 請 人 燁豐金屬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恬蜜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吳承祐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經查系爭本票並未載明付款地與發票地,故請提出相對人最新之戶籍謄本(記事勿省),以供審核本件之管轄法院為何。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28 日簡易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