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度司票字第8238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票字第8238號
- 聲請人
- 燁豐金屬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恬蜜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吳承祐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經查系爭本票並未載明付款地與發票地,故請提出相對人最新之戶籍謄本(記事勿省),以供審核本件之管轄法院為何。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票字第8238號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吳承祐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經查系爭本票並未載明付款地與發票地,故請提出相對人最新之戶籍謄本(記事勿省),以供審核本件之管轄法院為何。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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