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度司票字第869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11 月 09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票字第8693號聲 請 人 合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非訟代理人 宋源峻 相 對 人 曾健雄即昇峰工程行 相 對 人 孫麗華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於民國一百零三年十月十四日 共同簽發之本票內載憑票交付聲請人新臺幣 壹佰陸拾伍萬元,其中之 新臺幣捌拾參萬貳仟伍佰元及自 民國一百零五年九月三十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准予強制執行。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元由相對人■片語■( O015) 。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於民國■日期轉換■■片語■(O014)免除作成拒絕證書之本票一紙,內載金額 新臺幣■金額轉換■元,到期日 ■日期轉換■,詎於到期日後經 提示尚有如主文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未獲清償;為此,提出本票 一份,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 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片語■(O016)、 民事訴訟法■片語■(O017),裁定如主文 。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 1,000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之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9 日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