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度司票字第926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12 月 26 日
- 法定代理人尹衍棟
- 原告達生機械廠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票字第9265號聲 請 人 達生機械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尹衍棟 訴訟代理人 傅以心 上列聲請人因聲請對相對人吳德文、陳芊蓉裁定就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共同簽發之本票,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到期後經提示未獲付款,爰提出本票7 件,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經查,系爭本票於聲請人為提示時(民國103 年9 月25日)均尚未屆到期日,依法尚不得提示付款,則聲請人期前提示,自不生提示之效力,而無從行使追索權,其逕為強制執行之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6 日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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