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度司票字第988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12 月 07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票字第9883號聲 請 人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非訟代理人 鍾明志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鑫威節能股份有限公司、威力事業有限公司、蕭美淑、吳進吉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經查相對人鑫威節能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鑫威公司)目前之法定代理人即董事長為缺額。 二、故請表明鑫威公司目前合法法定代理人之姓名、地址,且表明其為合法法定代理人法律依據,並提出證明文件。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7 日簡易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