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4 分鐘讀完 全文 1,366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度司聲字第120號

確定訴訟費用額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5 月 02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聲字第120號

聲請人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相對人
全特技術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連生
相對人
遠東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局全

      陳林雪紀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柒萬壹仟陸佰壹拾肆元,及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依第一項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 項、第3 項定有明文。又當事人分擔訴訟費用者,法院應於裁判前命他造於一定期間內,提出費用計算書、交付聲請人之計算書繕本或影本及釋明費用額之證書。他造遲誤前項期間者,法院得僅就聲請人一造之費用裁判之。但他造嗣後仍得聲請確定其訴訟費用額,為同法第92條所明定。

二、查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收取訴訟事件,業經本院103年度重訴字第349 號、臺灣高等法院104 年度重上字第578號判決確定;第一審判決諭知訴訟費用由被告(即相對人)負擔,第二審判決諭知第一審訴訟費用(除確定部分外)、第二審訴訟費用(除減縮部分外)由被上訴人(即聲請人)負擔。經本院調卷審查,聲請人已支出之訴訟費用為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80,101元、公示送達登報費1,260 元,共計81,361元。而第一審判決確認遠東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對全特技術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全特公司)有債權7,980,750 元本息存在,嗣全特公司提起上訴,惟於第二審程序中減縮上訴聲明為原判決關於確認債權金額超過7,024,641 元本息之範圍部分廢棄,是於第一審判決後,就相對人敗訴之7,024,641 元部分先行確定,依前揭判決意旨,此部分之第一審訴訟費用71,614元(計算式:7024641/7980750×81361 =71614 ,元以下四捨五入)由相對人負擔。又本院業於民國105 年3 月21日發函限期命相對人提出費用計算書及釋明費用額之證書,惟相對人逾期迄未提出,故本件僅就聲請人一造之費用予以裁定,則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71,614元,並應加計自裁定送達之翌日起,按法定利率即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民事第一庭司法事務官 郭君怡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2 日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度司聲…」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