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度司聲字第23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提存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06 月 08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聲字第235號聲 請 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正雄 代 理 人 李宗冀 相 對 人 蔓輿資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傅凱鍵 人 相 對 人 林俐吟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提存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一百零四年度存字第四五四○號提存事件,聲請人所提存之擔保物面額新臺幣柒拾萬元之中央政府建設公債八十九年度乙類第一期登錄債券,准予返還。 理 由 一、按供擔保人證明受擔保利益人同意返還者,法院應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命返還其提存物,民事訴訟法第104 條第1 項第2 款定有明文。前開規定,於其他依法令供訴訟上之擔保者準用之,並為同法第106 條所明定。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依本院104 年度司裁全字第611 號假扣押裁定,提供面額新臺幣70萬元之中央政府建設公債89年度乙類第1 期登錄債券為擔保,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 年度存字第4540號提存事件提存在案。茲因相對人業已同意聲請人取回上開提存物,為此聲請裁定准予返還提存物等語。 三、本件聲請,業據聲請人提出假扣押裁定、提存書影本及同意書、公司變更登記事項表、印鑑證明正本為證,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相關卷宗核閱屬實,經核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8 日民事第一庭司法事務官 郭君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