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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度司聲字第260號

變換提存物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7 月 11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聲字第260號

聲請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慶年
代理人
黃森睿
相對人
億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賢義
相對人
朱曉華

      何志偉

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換提存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一百零四年度存字第九三六號提存事件,聲請人所提供之中央政府建設公債九十七年度甲類第三期登錄債券,面額新臺幣貳佰肆拾萬元壹張(債券代號:A九七一○三號),准以同面額之中央政府建設公債一百零三年度甲類第十三期登錄債券變換之。

理由

一、按供擔保之提存物或保證書,除得由當事人約定變換外,法院得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許其變換,民事訴訟法第105 條第1 項定有明文。前開規定,於其他依法令供訴訟上之擔保者準用之,並為同法第106 條所明定。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依本院104 年度司裁全字第461 號假扣押裁定,提供面額新臺幣240 萬元之中央政府建設公債97年度甲類第3 期債券為擔保,以本院104 年度存字第936 號提存事件提存在案。茲因上開提存之債券將屆到期日,爰依法聲請變換提存物為同面額之中央政府建設公債103年度甲類第13期債券等語。

三、本件聲請,業據聲請人提出假扣押裁定及提存書等影本為證,並經本院依職權調閱相關卷宗審查,足認聲請人聲請以同額之中央政府建設公債103 年度甲類第13期債券變換提存物,其變換後與原提存物之價值相當,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民事第一庭司法事務官 郭君怡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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