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度司聲字第3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限期起訴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06 月 16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聲字第33號聲 請 人 陳彩鳳即揚漢興業工作室 上列聲請人即債務人與相對人即債權人吳鈞穎間假扣押事件,聲請人聲請命相對人起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經准為假扣押而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民事訴訟法第529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故所謂法院應依債務人之聲請,限期命債權人起訴者,以本案尚未繫屬者為限,如本案已繫屬於法院或經法院判決確定(包括已取得其他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之執行名義之情形)者,自無依債務人之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之可言(最高法院77年度台抗字第32號裁定參照)。 二、查本件當事人間假扣押事件,經相對人吳鈞穎聲請本院以104 年度司裁全字第913 號裁定准予假扣押後,已就所欲保全之請求向本院聲請核發支付命令(105 年度司促字第8193號),因聲請人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故以相對人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而為本院105 年度訴字第829 號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審理在案,則相對人既已於假扣押後向本院起訴,揆諸前開規定,聲請人本件聲請於法自屬不合,不應准許。爰依法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16 日民事第一庭司法事務官 郭君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