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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度司聲字第365號

限期起訴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8 月 26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聲字第365號

聲請人
崧耀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基礎

上列聲請人即債務人與相對人即債權人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北區分署間假處分事件,聲請人聲請命相對人起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經准為假扣押而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民事訴訟法第529條第1 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於假處分準用之,為同法第533 條所明定。故所謂法院應依債務人之聲請,限期命債權人起訴者,以本案尚未繫屬者為限,如本案已繫屬於法院或經法院判決確定(包括已取得其他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之執行名義之情形)者,自無依債務人之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之可言(最高法院77年度台抗字第32號裁定參照)。

二、查本件當事人間假處分事件,經相對人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北區分署聲請本院以105 年度全字第125 號裁定准許後,相對人乃就所欲保全之請求向本院起訴,現由本院105 年度訴字第1331號分割共有物事件審理在案,則揆諸首揭規定,聲請人本件聲請於法自屬不合,不應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民事第一庭司法事務官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26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度司聲字第365號於民國 105 年 08 月 26 日裁判,案由為限期起訴,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