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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度司聲字第4號

返還提存物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5 月 11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聲字第4號

聲請人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代理人
謝萬霖
相對人
亞力碩科技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屘仁
相對人
林愛華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提存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一百零四年度存字第一四八八號提存事件,聲請人所提存之擔保物面額合計新臺幣陸拾萬元之聯邦商業銀行無記名可轉讓定期存單,准予返還。

理由

一、按供擔保人證明受擔保利益人同意返還者,法院應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命返還其提存物,民事訴訟法第104 條第1 項第2 款定有明文。前開規定,於其他依法令供訴訟上之擔保者準用之,並為同法第106 條所明定。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依本院104 年度司裁全字第742 號假扣押裁定,提供面額合計新臺幣60萬元之聯邦商業銀行無記名可轉讓定期存單為擔保,以本院104 年度存字第1488號提存事件提存後,聲請本院以104 年度司執全字第360 號假扣押執行在案。茲因相對人業已同意聲請人取回上開提存物,為此聲請裁定准予返還提存物等語。

三、本件聲請,業據聲請人提出假扣押裁定、提存書影本及同意書、印鑑證明、公司變更登記事項表正本為證,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相關卷宗核閱屬實,經核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民事第一庭司法事務官 郭君怡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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