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4 分鐘讀完 全文 1,209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度司聲字第411號

返還提存物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10 月 13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聲字第411號

聲請人
和德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惠玲
相對人
鍾淳仁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提存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訴訟終結後,供擔保人證明已定20日以上之期間,催告受擔保利益人行使權利而未行使,或法院依供擔保人之聲請,通知受擔保利益人於一定期間內行使權利並向法院為行使權利之證明而未證明者,法院應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命返還其提存物,民事訴訟法第104 條第1 項第3 款定有明文。前開規定,於其他依法令供訴訟上之擔保者準用之,並為同法第106 條所明定。所謂「受擔保利益人行使權利」,係指向法院起訴或為與起訴相同效果之訴訟行為(如聲請調解或聲請發支付命令)而言,最高法院80年台抗字第413 號判例意旨可參。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依本院104 年度司裁全字第578 號假扣押裁定,提存新臺幣(下同)7 千萬元擔保金於本院提存所(提存案號:本院104 年度存字第1114號),並對相對人假扣押(執行案號:本院104 年度司執全字第273 號)。茲因聲請人已撤回假扣押執行而強制執行程序終結,且假扣押裁定業經本院104 年度事聲字第126 號裁定廢棄確定,又聲請人已發函通知相對人行使權利而未行使,為此聲請裁定准予返還提存物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以7 千萬元供假扣押擔保,向本院聲請對於相對人之財產為執行,嗣其撤回執行聲請且假扣押執行程序已為執行法院撤銷,而聲請人於執行程序終結後,寄發存證信函催告相對人行使權利等情,有本院104 年度司裁全字第578 號假扣押裁定、104 年度存字第1114號提存書、104 年度司執全字第273 號囑託塗銷不動產查封登記函、存證信函等影本及郵件收件回執在卷可稽,並據本院依職權調閱前開假扣押及提存事件卷宗審核無訛;再相對人於受前項催告後,已依督促程序聲請發支付命令,請求聲請人賠償其因假扣押所受之損害,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 年度司促字第14442號受理在案,則相對人既已依法行使權利,揆諸首揭規定,聲請人之請求自於法不合,不應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民事第一庭司法事務官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13 日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度司聲…」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