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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度司聲字第431號

返還提存物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10 月 11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聲字第431號

聲請人
森進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正群
相對人
中禹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仁瑋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提存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一百零五年度存字第一一八四號提存事件,聲請人所提存之擔保金新臺幣壹拾陸萬肆仟捌佰伍拾伍元,准予返還。

理由

一、按供擔保人證明受擔保利益人同意返還者,法院應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命返還其提存物,民事訴訟法第104 條第1 項第2 款定有明文。前開規定,於其他依法令供訴訟上之擔保者準用之,並為同法第106 條所明定。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依本院105 年度桃簡聲字第58號停止執行裁定,提供新臺幣164,855 元擔保金,以本院105 年度存字第1184號提存事件提存在案。茲因兩造業已成立和解,相對人並同意聲請人取回擔保金,為此聲請裁定准予返還擔保金等語。

三、本件聲請,業據聲請人提出停止執行裁定及提存書影本、和解書為證,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相關卷宗核閱屬實,經核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民事第一庭司法事務官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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