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度司聲字第45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11 月 01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聲字第450號聲 請 人 謝華德 林彥谷 李杰耕 相 對 人 現代冷凍水產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顔志鼎 相 對 人 台通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顔志杰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如附表三所示之金額,及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依第一項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 項、第3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即原告)與相對人(即被告)間請求給付加班費等事件,業經本院103 年度勞訴字第7 號、臺灣高等法院105 年度勞上易字第16號判決確定在案。經本院調卷審核,聲請人原起訴請求(含擴張部分):現代冷凍水產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現代公司)給付謝華德新臺幣(下同)879,359 元、林彥谷552,189 元及法定遲延利息,台通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台通公司)給付李杰耕16萬元及法定遲延利息,嗣李杰耕減縮訴之聲明為台通公司應給付124,421 元本息。第一審為聲請人敗訴之判決,並命訴訟費用由原告三人按比例負擔,謝華德、林彥谷、李杰耕各就其敗訴之642,187 元、222,335 元、106,078 元部分提起上訴,則於第一審判決後,關於聲請人未上訴之其餘請求部分已先行確定。又聲請人復減縮上訴聲明為:現代公司應給付謝華德530,917 元本息、林彥谷146,455 元本息,台通公司應給付李杰耕17,827元本息,經第二審判決認上訴為有理由而就原判決部分裁判予以廢棄改判,且諭知第一、二審訴訟費用(除減縮部分外)由被上訴人現代公司負擔百分之98,餘由被上訴人台通公司負擔。據此,可知本件當事人之訴訟費用負擔情形如下:㈠聲請人起訴後減縮其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實質上與訴之一部撤回無異,故減縮部分之訴訟費用,依民事訴訟法第83條第1 項前段規定,應由聲請人負擔。㈡聲請人謝華德等三人各237,172 元、329,854 元、18,343元本息之請求部分,遭第一審判決駁回確定,此部分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㈢除上開減縮及敗訴部分外之訴訟費用,由現代公司、台通公司分別負擔百分之98、百分之2 。至聲請人已支出之訴訟費用,暨減縮及敗訴部分之訴訟費用,詳見附表一、二;從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如附表三所示之訴訟費用額,並應加計自裁定送達之翌日起,按法定利率即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1 日民事第一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一: ┌──┬───┬───────────────────┐│ │ │ 支出之訴訟費用項目及金額 ││編號│聲請人│ (單位:新臺幣) ││ │ ├──────┬──────┬─────┤│ │ │第一審裁判費│第二審裁判費│合計〈A〉 │├──┼───┼──────┼──────┼─────┤│1 │謝華德│7,210元 │8,587元 │15,797元 │├──┼───┼──────┼──────┼─────┤│2 │林彥谷│3,030元 │1,823元 │4,853元 │├──┼───┼──────┼──────┼─────┤│3 │李杰耕│830元 │833元 │1,663元 │└──┴───┴──────┴──────┴─────┘附表二: ┌──┬───┬───────────────────┬───────────────────┬─────────────────┐ │編號│聲請人│減縮部分之訴訟費用〈B〉 │敗訴部分之訴訟費用〈C〉 │備註 │ │ │ │(單位:新臺幣,元以下四捨五入,右同)│ │ │ ├──┼───┼───────────────────┼───────────────────┼─────────────────┤ │1 │謝華德│⒈第一審訴訟費用912元: │1,945元 │⒈第二審減縮請求金額111,270元: │ │ │ │ 111270/879359×7210≒912 │(計算式:237172/879359×7210≒1945) │ 642187-530917=111270 │ │ │ │⒉第二審訴訟費用1,488元: │ │⒉敗訴部分請求金額237,172元: │ │ │ │ 111270/642187×8587≒1488 │ │ 879359-642187=237172 │ │ │ │⒊以上共計2,400元(912+1488=2400) │ │ │ ├──┼───┼───────────────────┼───────────────────┼─────────────────┤ │2 │林彥谷│⒈第一審訴訟費用416元: │1,810元 │⒈第二審減縮請求金額75,880元: │ │ │ │ 75880/552189×3030≒416 │(計算式:329854/552189×3030≒1810) │ 222335-146455=75880 │ │ │ │⒉第二審訴訟費用622元: │ │⒉敗訴部分請求金額329,854元: │ │ │ │ 75880/222335×1823≒622 │ │ 552189-222335=329854 │ │ │ │⒊以上共計1,038元(416+622=1038) │ │ │ ├──┼───┼───────────────────┼───────────────────┼─────────────────┤ │3 │李杰耕│⒈第一審訴訟費用642元: │95元 │⒈減縮請求金額123,830元: │ │ │ │ 123830/160000×830≒642 │(計算式:18343/160000×830≒95) │①第一審減縮35,579元(160000-1244│ │ │ │⒉第二審訴訟費用693元: │ │ 21=35579) │ │ │ │ 88251/106078×833≒693 │ │②第二審減縮88,251元(106078-1782│ │ │ │⒊以上共計1,335元(642+693=1335) │ │ 7=88251) │ │ │ │ │ │⒉敗訴部分請求金額18,343元: │ │ │ │ │ │ 124421-106078=18343 │ └──┴───┴───────────────────┴───────────────────┴─────────────────┘ 附表三: ┌──┬───┬────────────────────┬───────────────────┐ │ │ │現代冷凍水產股份有限公司應賠償之訴訟費用│台通物流股份有限公司應賠償之訴訟費用 │ │編號│聲請人│(單位:新臺幣,元以下四捨五入,右同) │【計算式:(附表一A 欄所示金額-附表二│ │ │ │【計算式:(附表一A 欄所示金額-附表二B │B、C 欄所示金額)×2 %】 │ │ │ │、C 欄所示金額)×98%】 │ │ ├──┼───┼────────────────────┼───────────────────┤ │1 │謝華德│11,223元 │229元 │ │ │ │【(15797 -2400-1945)×98%≒11223 】│【(15797 -2400-1945)×2%≒229 】 │ ├──┼───┼────────────────────┼───────────────────┤ │2 │林彥谷│1,965元 │40元 │ │ │ │【(4853-1038-1810)×98%≒1965】 │【(4853-1038-1810)×2%≒40】 │ ├──┼───┼────────────────────┼───────────────────┤ │3 │李杰耕│228元 │5元 │ │ │ │【(1663-1335-95)×98%≒228】 │【(1663-1335-95)×2%≒5】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