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度司聲字第57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聲字第57號
- 聲請人
- 豐錩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楊淑惠
上列聲請人即債務人與相對人即債權人許伯文間假扣押事件,聲請人聲請命相對人起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經准為假扣押而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民事訴訟法第529條第1 項定有明文。故所謂法院應依債務人之聲請,限期命債權人起訴者,以本案尚未繫屬者為限,如本案已繫屬於法院或經法院判決確定(包括已取得其他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之執行名義之情形)者,自無依債務人之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之可言(最高法院77年度台抗字第32號裁定參照)。
二、查本件當事人間假扣押事件,經相對人許伯文聲請本院以104 年度司裁全字第862 號裁定准予假扣押後,已就所欲保全之請求向本院聲請核發支付命令(105 年度司促字第3103號),因聲請人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故以相對人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而為本院105 年度重訴字第93號清償債務事件審理並成立和解,則相對人既已於假扣押後向本院起訴,且與聲請人和解成立,揆諸前開規定,聲請人本件聲請於法自屬不合,不應准許。爰依法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民事第一庭司法事務官 郭君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