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768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度司聲字第57號

限期起訴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6 月 16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聲字第57號

聲請人
豐錩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淑惠

上列聲請人即債務人與相對人即債權人許伯文間假扣押事件,聲請人聲請命相對人起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經准為假扣押而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民事訴訟法第529條第1 項定有明文。故所謂法院應依債務人之聲請,限期命債權人起訴者,以本案尚未繫屬者為限,如本案已繫屬於法院或經法院判決確定(包括已取得其他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之執行名義之情形)者,自無依債務人之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之可言(最高法院77年度台抗字第32號裁定參照)。

二、查本件當事人間假扣押事件,經相對人許伯文聲請本院以104 年度司裁全字第862 號裁定准予假扣押後,已就所欲保全之請求向本院聲請核發支付命令(105 年度司促字第3103號),因聲請人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故以相對人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而為本院105 年度重訴字第93號清償債務事件審理並成立和解,則相對人既已於假扣押後向本院起訴,且與聲請人和解成立,揆諸前開規定,聲請人本件聲請於法自屬不合,不應准許。爰依法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民事第一庭司法事務官 郭君怡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16 日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度司聲…」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