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度司聲字第7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提存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04 月 12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聲字第79號聲 請 人 皓勝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煒理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蓁霖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返還提存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依本院104 年度訴字第2040號民事判決,提供新臺幣122 萬元擔保金,以本院105 年度存字第83號提存事件提存在案。茲因兩造間給付貨款事件,聲請人已獲全部勝訴判決確定,則供擔保之原因消滅,為此聲請裁定准予返還擔保金等語。 二、按擔保提存之提存人於提存後,假執行之本案判決已全部勝訴確定者,得聲請該管法院提存所返還提存物,無庸法院裁定,此觀提存法第18條第1 項第1 款及該法施行細則第16條規定自明。經查,聲請人係因供擔保為假執行而辦理上開提存,且本案訴訟已判決聲請人全部勝訴確定,有提存書、判決確定證明書影本在卷可稽,並業據本院依職權調取相關卷宗核閱無訛,是依前揭規定,聲請人毋待法院裁定,即得逕向本院提存所聲請返還提存物,故其所為本件聲請,顯欠缺權利保護之要件,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12 日民事第一庭司法事務官 郭君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