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697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度司聲字第79號

返還提存物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4 月 12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聲字第79號

聲請人
皓勝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煒理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蓁霖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返還提存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依本院104 年度訴字第2040號民事判決,提供新臺幣122 萬元擔保金,以本院105 年度存字第83號提存事件提存在案。茲因兩造間給付貨款事件,聲請人已獲全部勝訴判決確定,則供擔保之原因消滅,為此聲請裁定准予返還擔保金等語。

二、按擔保提存之提存人於提存後,假執行之本案判決已全部勝訴確定者,得聲請該管法院提存所返還提存物,無庸法院裁定,此觀提存法第18條第1 項第1 款及該法施行細則第16條規定自明。經查,聲請人係因供擔保為假執行而辦理上開提存,且本案訴訟已判決聲請人全部勝訴確定,有提存書、判決確定證明書影本在卷可稽,並業據本院依職權調取相關卷宗核閱無訛,是依前揭規定,聲請人毋待法院裁定,即得逕向本院提存所聲請返還提存物,故其所為本件聲請,顯欠缺權利保護之要件,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民事第一庭司法事務官 郭君怡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12 日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度司聲…」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