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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度司聲字第94號

返還提存物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3 月 14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聲字第94號

聲請人
永光華金屬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戴幼
相對人
大陽洲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素香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提存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一百零一年度存字第一二七五號提存事件,聲請人所提存之擔保金新臺幣貳拾玖萬肆仟伍佰元,准予返還。

理由

一、按供擔保人證明受擔保利益人同意返還者,法院應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命返還其提存物,民事訴訟法第104 條第1 項第2 款定有明文。前開規定,於其他依法令供訴訟上之擔保者準用之,並為同法第106 條所明定。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依本院100 年度訴字第832 號民事判決,提供新臺幣294,500 元擔保金,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 年度存字第1275號提存事件提存在案。茲因相對人業已同意聲請人取回上開提存物,為此聲請裁定准予返還擔保金等語。

三、本件聲請,業據聲請人提出民事判決、提存書等影本,及同意書正本為證,並經本院依職權調閱相關卷宗核閱屬實,經核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民事第一庭司法事務官 郭君怡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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