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度家訴字第115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家訴字第115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羅瑞鳳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羅文星等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6 年3 月8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上訴裁判費。按分割共有物之訴,其訴訟標的價額之計算,應以原告在第一審起訴時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客觀價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1),此種事件上訴時,其訴訟標的價額及上訴利益額,亦以此為準,不因被告或原告提起上訴而有異,故於分割遺產之訴,依上開規定及說明,其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依起訴時遺產總價額,按原告所佔應繼分比例定之。本件請求分割被繼承人羅林蘭英之遺產,前經第一審依起訴時原告主張之遺產總價額,按原告羅瑞鳳、羅瑞珍所佔應繼分比例4 分之2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3,392,261 元,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6規定,應徵之第二審上訴裁判費為51,990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