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度家訴字第14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分割遺產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11 月 08 日
- 法官陳振嘉
- 原告黃梓微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家訴字第147號原 告 黃梓微 黃梓琦 黃梓燕 黃冠勳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黃可君 上列原告與被告鞏向英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起訴狀上被告鞏向英之真正住所或居所,或依法聲請公示送達,逾期未補,即裁定駁回其訴。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民事訴訟法第116 條第1 項第1 款前段定有明文。又上開規定於家事訴訟事件準用之,家事事件法第51條亦有明定。 二、查本件原告起訴,未記載被告任何住居所,而依原告所陳,被告前出境後即未再返臺,就此依本院查詢結果,亦確認被告於民國94年6 月19日入境後,業於94年7 月27日出境,有內政部移民署105 年10月12日移署資處寰字第1050112526號函暨所附入出國日期紀錄在卷可稽,是依卷附資料尚無從得知被告目前確切之住居所何在,應定期間命其補正。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121 條第1 項、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8 日家事法庭 法 官 陳振嘉 本裁定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8 日書記官 劉文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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