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度建字第31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建字第31號
- 原告
- 綠節能科技材料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芃如
- 訴訟代理人
- 陳鼎正律師
- 複代理人
- 高靖棠律師
- 被告
- 桃園市桃園區永順國民小學
- 法定代理人
- 李錦山
- 訴訟代理人
- 何文雄律師
陳彥彰律師
陳夢麟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六年七月十二日下午四時在本院第一法庭為言詞辯論。
理由
一、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
二 、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定期宣判,惟因尚有須調查之處,自有再開辯論程序之必要。